为了掌握和监督公司实物资产的保管和使用情况,提高实物资产的使用效果,保护公司实物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每月盘点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为公司成本管理和控制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特编制此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实物资产的盘点。
第一条 存货:生产性用料和零星物资,主要包括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零星物资;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余料、废料和各种废弃物资等。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外购和自制的各类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
第三条 外协物资:存放在外协厂家的成品、半成品、库存材料和现场余料。
第一条 每年生产淡季对所有实物资产进行一次全面静态盘点。
第二条 年终需对存货类、外协物资类实物资产进行一次全面静态盘点。
第三条 每月月底对存货类、外协物资类实物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动态盘点。
第一条 财务部负责实物资产盘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抽盘、监盘以及盘点后的账务处理工作。根据各部门盘点开展情况、账务差异情况进行通报等。
第二条 各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完成盘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账务差异进行分析,查找差异的原因。
第三条 固定资产盘点由财务部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成盘点领导小组,拟订盘点工作计划,确定盘点范围、盘点方式、工作进度、参加人员及盘点分工等事项。
第四条 生产淡季或年终开展的存货类全面盘点,应由财务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盘点领导小组,拟订盘点工作计划,确定盘点范围、工作进度、参加人员及盘点分工等事项。其他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各部门也应全面配合盘点工作的开展。
第一条 财务部于盘点前7天发出盘点通知。各部门须指定一名盘点总负责人(原则上由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盘点工作进行安排和协调,并报财务部备案。盘点总负责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盘点前准备工作、盘点培训、盘点人员安排、盘点时间安排、盘点过程中物料收发、盘点过程中异常问题的跟踪等工作的安排和协调等。
第二条 静态盘点期间各单位与生产相关的所有收发料、内部调拨活动必须停止,物料需摆放整齐,盘点专用物料标识需清晰明确,直至盘点结束。
第三条 对于本月不再使用的余料各部门可提前盘点,按类别存放并贴上“盘点专用物料标识”。盘点前生产部应根据生产周计划控制生产物料的领用,尽量减少现场余料。
第四条 盘点开始前领用物料的单据,各部门须在盘点前一天24点前在ERP系统中处理完毕。
第五条 盘点前一天的成品数据,需在盘点当天12:00前录入ERP系统。财务部在盘点当天下午13:00从系统导出数据。
第六条 抽盘、监盘人员由财务部及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监盘人数视需要由财务部在各单位抽调。
第一条 固定资产盘点表由财务部统一发放,格式见“《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点表如需修改,以财务部提供的格式为准。
第二条 设备类固定资产盘点采取全盘方式,附属类固定资产可视管理需要,采取抽盘方式。
第三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在盘点前按盘点要求做好自盘工作,及时完成资产转移、调拨、报废、委外维修等系统流程,从系统导出资产清单,按规定格式打印《固定资产盘点表》,现场检查资产标牌,记录资产安装地点、资产使用状况,并在规定时间将自盘结果报送财务部。各单位记录的资产安装地点必须准确无误,盘点期间应停止资产的地点变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盘点时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必须亲临盘点现场,盘点期间监盘人与资产管理负责人应同时核对实物的资产标牌、机身的出厂编号、资产使用状况、资产安装地点等与盘点表信息是否相符,并将盘点结果详细记录于盘点表上,盘点结果经双方当场确认。对于盘盈盘亏或闲置资产,应在盘点表上记录清楚。
第五条 盘点结束后,由财务部负责整理盘点结果并编制资产盈亏统计分析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盘点结果应及时处理。财务部负责整理固定资产盘点结果、出具固定资产盘点报告,提出整改要求。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按要求、进度落实。财务部对整改及处理结果进行跟踪。
第一条 部门盘点人员分两批,第一批(初盘人员)负责物料、半成品、成品初盘并记录初盘数量,第二批(复盘人员)负责复盘和记录复盘数据。
第二条 盘点开始前,部门盘点总负责人打印出《盘点表》分发给部门盘点人员。
第三条 部门初盘人员整理盘点物料、产品并填写“盘点专用物料标识”,将该“盘点专用物料标识”贴在对应物料上,同时将初盘数量填写在《盘点表》“初盘数”一栏。
条四条 初盘进行一段时间后,部门盘点总负责人通知复盘人员开始复盘,复盘人盘点确认初盘人填写的数据无误后在“盘点专用物料标识”上签字,并在《盘点表》“复盘数”一栏记录盘点数据。
第五条 部门复盘人员盘点结束后,部门初盘人和复盘人都要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如有改动,需注明原因并必须有初盘人和复盘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复盘进行一段时间后,部门盘点总负责人通知监盘人抽盘,监盘人依据《盘点表》进行抽盘并在“监盘数”一栏记录抽盘数据。
第七条 抽盘结束后,监盘人需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如有改动,需注明原因,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当初盘数、复盘数和监盘数数据不一致时,应重盘。
第八条 《盘点表》原件由部门复盘人交部门盘点总负责人保存,并复印一份提交给财务部。
第一条 盘点期间,生产部门、仓库都不允许收发货。
第二条 部门盘点人员、负责人应于监盘前半小时通知监盘人员到场时间。所有盘点或监盘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达盘点现场。财务抽盘时,所有盘点人、复盘人和监盘人应全部在场。
第三条 盘点前财务部需对首次参加监盘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条 监盘人与部门复盘人一同抽盘,复盘人如有替代,需由各单位盘点总负责人事先知会监盘人。监盘人需要代替,应在盘点前3小时知会监盘总负责人及其负责的监盘部门,同时应告知替代人员所有监盘程序。
第五条 对物料、产品进行抽盘时,抽盘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六条 初盘人和复盘人盘点确认后都须在“盘点专用物料标识”上的相关栏目及《盘点表》上签字,“盘点专用物料标识”需按规定贴在对应物料上。
第六条 《盘点表》上记录的数量如需要改动,则改动之后的数量必须有初盘人、复盘人和监盘人三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 凡是盘点错误,由监盘人现场确认后予以记录,并要求纠正或重盘。
第八条 财务部在盘点后,从ERP系统导出材料、成品、半成品数据,并与实际盘点数据进行对比,有差异的数据整理成分析表将发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差异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