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政党、团体或者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按照代表法对代表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应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并且能认真履职;应能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应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伏塌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乎耐十八条 全国人缺顷圆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