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解释:
Goodness 即「善」,指古希腊哲学家所追求的那种通过理性来自我实现的德性的卓越。柏拉图(Plato)在〔理想国〕(Republic)一书中,将善的性质加以分类:第一种是事物本身即为善 (good in itself),如快乐即是;第二种事物本身是善,且造成的结果也是善,如智慧、健康;第三种善是指某些事物本身不恶,或者无关乎善恶,但却能造成善的结果,如运动。柏拉图认为正义(justice,在此等于德行)的性质是属于第二种。亚里斯多德(Aristotle)的著作中对善的命类有较清楚的说明,在其〔伦理学〕中即说:「任何一项技术与探究,或任何一项行为与选择,都是为了获致某种善;依此善为一切事物的目的。」又善有层级高下之别,因此最终至高的是至善(类似我国对善的概念)。亚里斯多德又将至善界定为幸福(happiness),且列举了幸福的条件,即:(1)属于人类所能达成的目的,故与理性活动有关;(2)是一种透过活动才可能达成的状态;(3)幸福须与德行一致,即认知的德行与实践的德行一致;(4)幸福是延续人生命的整体过程,而不是短暂的。依亚里斯多德的说法,善有内在善,即自身即为善及非内在善,是达成幸福的方法。
Goodness 即「善」的本体,是神的本性,是宇宙秩序的起源·。基督教神学思想家阿奎那(Thomas Aquinas)以为:由于上帝创造人,也由于上帝要分赐其完满性和善(perfection and goodness),于是,上帝的善就成为所有受造物的最终目的(last end)。
Goodness 即「善」,属于道德的范畴。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讨论了“善与恶”,他把善和恶看作是形成实践理性的实践对象的一些概念。纤誉康德指出:“实践理性的惟一客体就是那些善和恶的客体。因为我们通过前者来理解欲求能力的必然对象,通过后者来理解厌恶能力的必然对象”。善和恶只关乎纯粹实践理性概念,而跟它里面所包括的经验材料没有关系,因为“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是指导作为自由所导致的可能结果的一个客体的表象”。这跟纯粹理性批判中的范畴不一样。范畴是不能脱离经验材料单独形成知识,而善与恶的概念不需要经验材料,它只涉及人的动机,至于这个动机所造成的后果,则不构成善和恶的材料。康德认为只能来自先验理性、道德律令,先有道德律令才有善恶概念,而不能倒过来。康德说:“善和恶的概念必须皮带不先于道德的法则而燃竖芦只在这法则之后并通过它来得到规定”。
近代夏夫蒂斯伯里(A.A. Cooper)改用英文善的名词式(Goodness),指其为生物性情感时,为善意;在人则为德性,含有诚实和价值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