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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的第五章 备案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 呈报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皮宏报备案的报告;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批准机关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和审理芹搭部门审理备案案件,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三十条 对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审理部门如同燃首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归档。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如作出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理部门应将常委会的决定通知下级纪委,请他们重新研究处理。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办理。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的第五章 备案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