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呈报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皮宏报备案的报告;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批准机关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和审理芹搭部门审理备案案件,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三十条 对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审理部门如同燃首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归档。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如作出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理部门应将常委会的决定通知下级纪委,请他们重新研究处理。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