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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爽为什么判得那么重

因为根据刑法第322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只有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或有期严重情节的才会判死刑,至于那些判几年的,是情节轻的,如防卫过当杀人、帮助自杀等!

2006年9月30日,郭爽约方伟召出去说事,并说还要带着弟弟(其实就是王子健),人事处处长没想那么多,就开车带着他们。当三个人来到一个偏僻路段时,趁着夜色,王子健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术刀片、割了方伟召的颈部和右手腕。

出于人求生的本能,方伟召拼命挣扎,使劲地拉开车门,逃了出去,但此时他已失血过多,没跑几步就被追上了。警察在火车站将郭爽和王子健抓获,而方伟召已经死亡。

23岁的郭爽、年轻美貌,却被41岁的顶头上司侵犯了,她本来是一名受害者,她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权益,让方伟召身败名裂,受到应有的惩罚。

但她却步步走错,当她第一次被侵犯时,竟然轻信了方伟召承诺办工雹困作的事,从而选择隐忍。郑大一附院的待遇很高,如果能成为正式员工,在人们眼里,确实是一份很体面的工作,但如果用身体去换一个工作,真的不值。

郭爽为什么判得那么重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携肆咐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是故辩纯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