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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是否废止,是否有替代文件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是否废止,是否有替代文件

截止2019年,《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首逗乎》并没有废止。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者悉赔偿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扩展资料: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指竖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