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正确。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通报。进行严肃批评,枝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亩搏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下称《条例》)。7月8日起《条例》施行。《条例》的迅搭祥实施,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
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
2019年9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发布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