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一、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二、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四、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仿滚液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备毕外事务。
扩展资料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划分和行使。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前已述及。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
(一)、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三)、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六)、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等等。
参备物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别行政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