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发票真伪主要有网络平台查验和申请税务机关鉴别两种方法:
一、网络平台查验
(一)查验的方法
搜索“增值税发票查验”关键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见题图。
以普通发票查询为例,按提醒分别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校验码后六位数”、“验证码”,点击[查验],系统将显示查验结果:
1.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则灶肆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则显示相关的发票详细信息(如发票已被开具方作废,则在查验结果中显示“作废”标识)。
2.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则显示查验不一致的结果信息。
3.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无法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查到,则显示查无此票的结果信息。
(二)查验说明(2)
1.可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发票,请按照原查验渠道进行查验。
2.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
(1)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进行查验
3.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4.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二、申请税务机关鉴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1):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孙轿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一) 发票真伪鉴定报送资料
发票真伪鉴定报送资料如下:
1.待鉴定发票。
2.待鉴定发票及其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报送条件为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
3.税务登记证件。报送条件为申请人是纳税人;
4.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报送条件为申请人是自然人;
5.单位介绍信。报送条件为申请人为行政执法部门;
6.经办人身份证明。报送条件为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
7.组织机构代码证。报送条件为申请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办理流程
1.受理
(1)申请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能够当场鉴别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不能当场鉴定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转下一环节。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辩闷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鉴定
发票真伪鉴定人员对发票真伪作出鉴定,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