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农村自家土地办养殖场具体手续如下:
1、使用者提出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用地申请书;
2)拟订建设方案;
3)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游世
4)占地平面布置图;
5)申请审批表。
2、乡(镇)政府审核,是否符合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审查图纸、设计、布局。
3、县政府审批
1)农业部门审核其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使用者的经营能力;
2)住建部门审核其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3)国土部门审核其合理性、合规性。
扩展资料
用地规模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拆并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旅磨迹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