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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八年级所学的知识,怎样正确认识台湾回归?

根据八年级所学的知识,怎样正确认识台湾回归?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通过立法保护知识产权,并特别强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参加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在国内立法中也注意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但与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相比,尚有一些差距,入世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大差出了新要求蚂仿顷。 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足之处 《知识产权协定》主要规定了对版权和相关权利(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的保护问题,它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等的规定是协调一致的,并对这些公约的规定有所补充。该协定主要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水平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措施与力度方面的要求。 与《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保护客体不全面。我国有关立法的保护客体是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未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但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识。(2)救济措施不完备。例如,商标法、专利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是终局的;没有规定司法当局可以采取临时措施等。(3)保护力度不合要求。例如,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对权利人提供的民事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二、为适应入世需要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的完善 为了适应入世需要,我国新制定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予以保护,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依《知识产权协定》有关条款所作的修改主要包括:(一)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财产权予以保护,规定对数据库等汇编作品给予保护,对“合理使用”的原则与情形重新予以界定,规定司法当局为了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灭失,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并且加重了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大了对其行政惩罚力度。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做了细化,并对各项权利的内容做了界定,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改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50年,并且缩小了“合理使用”作品的范围、加大了对制作、贩卖盗版软件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商标法:将商标的构成要素由原来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改为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在禁止使用的要素中,增加了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向法院起诉;加重了商标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加大了对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并规定司法当局为了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灭失,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增加了对地理标识、证明商标以及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持有的集体商标的保护。 (四)专利法:增加规定产品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加重了专利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加大了对专利的司法保护力度,并规定司法当局为了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灭失,可以采取临时措施;规定对专利评审委员会就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有关问题作出的复审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也将作出相应修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与《知识产权协定》第4节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的规定是一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与《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要求是一致的,这两个行政法规这次无需修订。 三、为适应入世需要清理的地方有关规定 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应由国家制定,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般以一个国家的整个领土为保护范围。所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标准如保护期限、专利申请维持费与年费的标准闷陆等,应由国家统一作出规定。 但是,过去我国许多地方制定了在各自辖区内适用的有关商标的实体保护制度,比如省一级的“著名商标”、地(市)的“知名商标”等。它们往往规定只有获得本地(市)知名商标的,才能申请本省的著名商标;只有获得本省著名商标的,才能申请国家的驰名商标。而且,只有在本地有生产基地的企业的产品,才能申请本地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这类规定就限制了企业申请国家驰名商标的权利,不利于我国企业获得“驰名商标”,从而不利于我国产品将来走向国际市场、获得其他WTO成员的自动保护。这些规定实际上设立了知识产权的实体标准,并且是以各地方的行政管辖区域为保护范围的。因此,在这次地方性法规等的清理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两办”)要求地方废止这类规定。 为了便利专利等的申请,有些地方制定了一些申请专利手续及有关费用方面的规定。在这次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中,“两办”要求地方按照法制统一原则,修改或者废止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并要求按照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对不同成员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同等对待,对其他成员知识产权持有人与本国知识产权持有人同等对待。 为了便利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有些地方制定了一些行政性争端解决程序及收费方面的规定,比如,规定了专利权人申请行政机关对侵害其专利的行为采取措施,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进行调处的程序以及与此有关的收费。这些规定也要求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0回答者: zyc885 - 总兵 十一级 12-19 13:32我来评论>> 相关内容• 动漫方面的高人帮帮忙 55555555 • 急求<>的论文... • 加入WTO后对我国企业状况的影响 论文 急需!谢谢 • 十一五期间的十一五是什么意思? • 十一五与十五相比,政策上有了哪些改变 更多关于根据八年级所学的知识,怎样正确认识台湾回归?的问题>> 查看同主题问题:知识产权保护 正确认识 入世 其他回答 共 1 条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的影响 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这预示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步伐在加快。可以说,我们国家经过十几年艰苦的长途跋涉,已经来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口。 中国"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管辖的范围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约束所有缔约方的主要内容之一。按照协议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我国专利法经过1992年修改,在保护范围与保护水平上,已经基本上符合了协议的要求。 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这当然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是,必须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要全面履行自己承担的各项义务,特别是在按照WTO要求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的形势下,我们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然要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更多地要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来保护。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就能赢得更多的主动。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专利在大量企事业单位还是一片空白。我国上万个大型的企业一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赶不上日、美一个公司的申请,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更是微乎其微。据统计,我国十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国外就申请四五千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是迄今为止管理贸易的唯一多边性文件,享有"交通规则"之称,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依据。关贸总协定1948年1月生效,80年代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列入议程。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先后有108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谈判,会议上就是否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直到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在一揽子妥协的基础上,各方才勉强同意将知识产权谈判写进部长级会议宣言,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内。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谈判,经历了五年多的时间,终于在1991年12月18日,初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这个协议共有7个部分,包括总则及基本原则,有关知识产权有效性、范围和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护和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阶段的安排,组织机构等共72条。这个协议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不仅在很多方面超过了当时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而且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同时,还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并规定,今后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律均应向该协议靠拢,任何缔约方未能按照协议对外国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的,受害方可按照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交叉报复规则,对侵权方进行交叉报复。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逐渐加宽,份量在逐渐加大。在未来的国际贸易竞争中,知识产权将是竞争的焦点 一是对民族文化的影响。外来文化产品通过新的传播载体如互联网传播,对中国文化产生一些影响。怎样在开放的环境下和多样性的潮流中坚持主流文化的主导地位,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我们在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方面还要经历考验。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这既是影响国际关系的问题,也是我们关注的热点。随着文化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推进,我国确实需要大力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我们民族创新的能力。如果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继续干扰出版市场,不仅带来市场秩序的混乱,也将带来不公平的竞争,带来不良的文化,还会对民族创新能力造成危害。 当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时间很短,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来巩固完善。有些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对中国的过于苛求并不合理。我们打击侵权盗版的决心不动摇,力度很大,国际社会都看到了,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下这么大的力量来“扫黄打非”,来保护版权,连美国人都非常赞赏我们的态度。但是,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时间,需要过程,需要国际社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不要动不动就拿这个东西对中国施加压力,成为影响我们对外贸易和文化交流的借口。这样做,对中国、对外国,都没有好处。我相信,这两个问题我们能解决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