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政府行政处理阶段,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程序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节和处理。申请是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书面申请,是案件受理的前提;受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对深情地接受和立案,是处理程序程序的开始;调查是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是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调解是自愿基础上的协商,是处理中的毕竟环节;处理是为了解决土地权属扰轿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拓展资料:土地权属是指什么?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土地权利是一束权利的集合,除所有权外,还有使用权、抵押权等物权及租赁债权。土地权利汪宴的主体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客体是土地权属的界址、土地权属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等级和价格等。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流转时)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指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后,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用益物权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缓陵肆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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