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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如何规定?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卖雹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广东省规定,闲置土地从确认之日起,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按一年不超过该用地出让地价(划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15%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一般建设用地按不超过原用地价的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不超过5%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按日加键配渗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土地闲置费留市县90%,上缴省10%,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要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任何单位稿脊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