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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法律分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颁布施行了修订后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乎大链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岁孙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仿空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