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病的患者,在病发期,确实可以拿精神病作为免罪金牌,但是这就让一些人钻了空子。关于精神病人是否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问题上,其实一直都存在着争议。有些人认为,精神病人在发作的时候,是控制不住自己的,所以他所作出的行为,不足以让他承担相应的后果。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就算是患有精神病,他犯罪了也是事实,不能因为其患有精神病就免去其罪责。这个话题,在最近又开始了一轮热议,而诱发一切的导火索,是发生在四川的一起案件。
这是发生在四川的一件事,作案人徐某是一名五十五岁的农妇,她所做的事情实在是骇人听闻,她先后将自己三岁和五岁的孙女溺死在了粪坑里,然后自己去换上一套干净的衣服,再去跳湖,据说是要自杀。但是这就很好玩了,她把自己的孙女溺死在粪坑里,然后去跳湖,恰巧被人发现救了上来,好像这一切都是她策划好的,要是真的想要自杀,为何不自己跳入粪坑当笑乎歼中呢。
徐某害死自己两个孙女的动机,也很简单。据她自己说,她患有胃癌,想要治病但是家里人不给治。不仅如此,还一门心思想要她死,在饭菜里下毒。心灰意碰冲冷的徐某想要自杀,在死之前,想要做一件让她的亲人都后悔莫及的事情,于是她就害死了自己的孙女们。然而,事实证明,她并没有患胃癌,家里人在饭菜里下毒要害死她也是子虚乌有的事情,全都是因为徐某顷拿精神不正常而幻想出来的。
那么,患有精神病就一定不用负法律责任了吗?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量刑总共有三种,第一种是完全失去自控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失去了自我意识,所做出的事情他确实不知道,而这种病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严加看管。第二种是患有精神病,但是没有完全失去自我意识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第三种是间歇性精神病,这种在清醒期犯罪,是必须接受法律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