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不合理。
经营机构类似“钱款离柜、概不负责”的单方免责声明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的效力”一章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物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银行或其他经营者的此类单方免责声明,一般缺乏法律效力。
发生误存如何寻求罩扰族法律救济
首先,应当向司法机关明确不当得利人的身份并证明款项金额。实践中,因过失、错误所导致的存款、转账的情形,受损失一方往往无法得到获益一方的身份即联系方式,而银李高行往往出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拒绝提供获益者的具体个人信息,受损失一方不得不面临主张权益无门的困境。
此种情况下,受损失一方应尽量保留其存款、转账时对方的姓名及账户信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根据账户信息向有关银行了解账户的开户人具体信息,以顺利开展诉讼。
其次,在实践中,主张不当得利纠纷常常需要面对由哪一方证明“没有法律根据”的问题。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原则上应由取得财产一方对其取得款项具有法律上的理由或合同上的原因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