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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简单的说,是保护可信赖的期望利益(鉴于行政主体能够凭借行政权单方获得依法期望的利益,信赖保护主要是指保护行政相对人可信赖的期望利益)。严格的讲,信赖保护是指,有权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

(2)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应贯穿于整个行政权运行的过程,由于在实践中损害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变动,因此,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变动过程。行政行为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在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中也有不同的侧重点。

首先,在抽象行政行为变动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原则上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戚碧。按照法治原则,法律规范指向未来的行为,而非约束过去的行为,其内容必须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虽然法律规范需要随着社会变迁而调整,但也需要有其连续性。否则,社会必将处于混乱状态。因此,行政主体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溯及力一般是禁止的,即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也不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利益。

其次,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变动。纵观各国行政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上。具体行政行为撤销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只有撤销该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才可以撤销;对于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因为撤销负担行政行为通常不会侍睁发生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有权机关不得在撤销一负担行政行为后以更不利的合法处分来代替。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针对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除非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得废止;对于合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依法裁量是否予以废止,只有在出现不得废止的情形时,行政主体才不得废止老仔岁负担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