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名称:注射用盐酸环丙沙星
性状:本品为类白色或微黄色冻干块状物。
适应症:
1.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包括单纯性、复杂性尿路感染、细菌性前列腺炎、淋病奈瑟菌尿道炎或宫颈炎(包括产酶株所致者)。
2.呼吸道感染,包括敏感革兰阴性杆菌所致支气管感染急性发作及肺部感染。
3.胃肠道感染,由志贺菌属、沙门菌属、产肠毒素大肠杆菌、亲水气单胞菌、副溶血弧菌等所致。
4.伤寒。
5.骨和关节感染。
6.皮肤软组织感染。
7.败血症等全身感染。
用法用量:
1.本品供静脉滴注给药。
2.临用前,将其溶解于200ml0.9%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中,对任何病人,使用剂量应根据感染的程度和性质,病原菌的敏感性,患者机体抵抗能力以及肝肾功能来确定。
3.成人一般用量为一次0.1g-0.2g,每12小时静脉滴注1次,每0.2g滴注时间至少在30分钟以上,严重感染或铜绿假单胞菌感染可加大剂量至一次0.4g,一天2-3次。
4.疗程视感染程度而定。通常治疗持续7-14天,一般在感染症状消失后还应继续使用至少2天。
5.尿路感染:急性单纯性下尿路感染5-7天;复杂性尿路感染7-14天;肺炎和皮肤软组织感染:7-14天;肠道感染:5-7天;骨和关节感染:4-6周或更长;伤寒:10-14天。
成份:主要成分为盐酸环丙沙星。
药理毒理:
(1)本品具广谱抗菌作用,尤其对需氧革兰阴性杆菌抗菌活性高,对下列细菌在体外具良好抗菌作用:肠杆菌科的大部分细菌,包括枸椽酸杆菌属、阴沟、产气肠杆菌等肠杆菌属、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变形杆菌属、沙门菌属、志贺菌属、弧菌属、耶尔森菌等。
(2)常对多重耐药菌也具有抗菌活性。
(3)对青霉素耐药的淋病奈瑟菌、产酶流感杆菌和莫拉菌属均具有高度抗菌活性。
(4)对铜绿假单胞菌等假单胞菌属的大多数菌株具抗菌作用。
(5)本品对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具抗菌活性,对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和粪肠球菌仅具中等抗菌活性。
(6)对沙眼衣原体、支原体、军团菌具良好抗微生物作用,对结核杆菌和非典型分枝杆菌也有抗菌活性。
(7)对厌氧菌的抗菌活性差。环丙沙星为杀菌剂,通过作用于细菌DNA螺旋酶的A亚单位,抑制DNA的合成和复制而导致细菌死亡。
不良反应:
1.胃肠道反应较为常见,可表现为腹部不适或疼痛、腹泻、恶心或呕吐。
2.中枢神经系统反应,可有头昏、头痛、嗜睡或失眠。
3.过敏反应:皮疹、皮肤瘙痒,偶可发生渗出性多形红斑及血管神经性水肿。少数患者有光敏反应。
4.偶可发生:
(1)视觉异常、味觉受损、耳鸣、听力减退。
(2)血尿、间质性肾炎、肝炎、肝坏死衰竭表现。
(3)静脉炎或血栓性静脉炎。
(4)结晶尿,多见于高剂量应用时。
(5)关节疼痛、肌肉痛、腱鞘炎、跟腱炎。
(6)心动过速、面部潮红、偏头痛、晕厥。
(7)血液系统影响:贫血、血小板减少、血细胞减少、嗜酸性粒细胞增多、溶血性贫血、凝血改变。
(8)皮肤点状出血(瘀点)水疱形成,伴随出血(血疱)和有结痂的小结节(丘疹)、Stevens-Johnson及Yell综合症。
(9)长期和重复应用本品可引起耐药菌或酵母样菌感染。
5.试验室数据异常:少数患者可发生血清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升高,胆汁淤积性黄疸,尤其在肝损害患者,血尿素氮、肌酐或胆红素增高,个别患者出现高血糖、结晶尿、血尿现象。
6.环丙沙星可影响病人驾驶或操作机器的反应能力,尤其在同时饮酒的病人。
禁忌:对本品及任何氟喹诺酮类药有过敏史的患者禁用。
药物相互作用:
1.尿碱化剂可减低本品在尿中的溶解度,导致结晶尿和肾毒性。
2.本品与茶碱类合用时可能由于与细胞色素P450结合部位的竟争性抑制,导致茶碱类的肝清除明显减少,血消除半衰期(t1/2β)延长,血药浓度升高,出现茶碱中毒症状,如恶心、呕吐、震颤、不安、激动、抽搐、心悸等,故合用时应测定茶碱类血药浓度和调整剂量。
3.环孢素与本品合用,可使前者的血药浓度升高,必须监测环孢素血浓度,并调整剂量。
4.本品与抗凝药华法林合用时可增强后者的抗凝作用,合用时应严密监测患者的凝血酶原时间。
5.丙磺舒可减少本品自肾小管分泌约50%,合用时可因本品血浓度增高而产生毒性。
6.本品干扰咖啡因的代谢,从而导致咖啡因清除减少,血消除半衰期(t1/2β)延长,并可能产生中枢神经系统毒性。
7.胃复安可加速本品的吸收,但对生物利用度没有影响。
8.动物试验表明,高剂量的喹诺酮与某些非甾体类抗炎药合用可引起惊厥,迅速静脉注射可导致低血压。
注意事项:
1.由于目前大肠埃希菌对氟喹诺酮类药物耐药者多见,应在给药前留取尿培养标本,参考细菌药敏结果调整用药。
2.本品大剂量应用或尿pH值在7以上时可发生结晶尿。为避免结晶尿的发生,宜多饮水,保持24小时排尿量在1200ml以上。
3.肾功能减退者,需根据肾功能调整给药剂量。
4.应用氟喹诺酮类药物可发生中、重度光敏反应。应用本品时应避免过度暴露于阳光,如发生光敏反应需停药。
5.肝功能严重减退时,可减少药物消除,血药浓度增高,肝、肾功能均减退者尤为明显,均须权衡利弊后应用,并调整剂量。
6.原有中枢神经系统疾患者,例如患癫痫及癫痫病史者均应避免应用,有指征时需仔细权衡利弊后应用。
规格:按C17H18FN3O3计0.2g
贮藏:密封,置阴凉处。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0038
生产厂家:海南久常制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