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区别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是属于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则属于劳务关系。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就属于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间成立劳动关系;而实际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单位则属于用工单位,其与劳动者间属于劳务关系而否劳闭宏宏动关系。
万一发生劳动纠纷,用工单位需负连带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轿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被告,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如果仅是起诉用工单位一方,因为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缴纳社绝拦保、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由此发生的争议,仲裁院或法院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