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民主的核心和骨架是“预算民主”。从1215年《大宪章》开始,一直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整个英国的宪政进程是围绕着限制国王的征税权而展开的。1689年在英国制定的《权利法案》,宴厅察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征税,即为违法”。另外,稍微了解一下世界近代历史,就会知道,荷兰的建国,法国大革命,美国的独立,都是从政府征税问题引起的。另外,许多国家的现代转型过程也表明,“宪政”开始并不一定是“民主的”。比如,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时期,英国的宪政制度基本上就建成了,但是到了19世纪初,在英国才大约只有占人口比例2.5%的贵族有选举权。经过19世纪30~50年代的宪章运动,到1884年,在英国才有三分之二的男子有选举权。到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才和男人一样有投票权。到1966年,英国才有18岁以上的所有公民普选内阁首相的制度。法国妇女有选举权,也是1944年之后的事情,甚至到1974年6月,法国才最终确立了18岁以上公民普选总统的制度。就连美国这个确立普选权较早的国家,原来妇女、黑人和其他少晌茄数民族的人并没有选举权,直到1971年3月制定的联邦选举法,才有了现在这样的较完备的普选制度。所以,从欧美历史看,宪政民主的实质是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和预算民主的问题,而不简单是个民众的普选权和选民直接“选主”(即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的问题伏斗。从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经验中,可以推知,如果我们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一个明确的宪政目标,而仅仅是把我们未来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想象为只是在形式上采取一些西方国家通行的“普选制”,这将非但不能保持我们国家的社会安定和经济的长期增长,还有可能出现像“文革”那样的“大鸣大放式”的“大民主”,甚至会出现多数人的“民主暴力”或“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