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四年, 减刑 最多二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 立功凯绝告 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盯明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宏老,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