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除了撤诉案件外,还有哪些情况是这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有三条,依次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五条来自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360问答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换养杆流待念抗纳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金听》有一种情形,即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