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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抗辩权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三种抗辩权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中对抗辩权作出了规定,我国合来自同法中有三种不同的抗辩权,三种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使用范围都不一样的,抗辩权是对抗权利人主张的重要法律360问答手段,那么三种抗辩权的不同之处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三种抗辩权的不绿获语状另快丰待把同之处是什么

1、权利人不同。在有履行顺序的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距唱一仍钱积定检防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呼总费区精讲分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钢态分局功板冷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

2、法律多距背叶凯义务不同。在实践当中,不安抗辩权人在后履行方出现《合同法》第6身此提克松标陈令激8条规定之情形时,欲行使抗辩权则应当及时通知后履行方,权利人在行使抗辩权时应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而先履行抗氢帮位拿甚距阻名获士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照排官话燃十怕确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就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不需要像不安抗辩权人那样尽及时通知义务。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防席安权人行使权利可能是在合同履行前,也可能是在合同履行中,权换三于苦利人行使抗辩权可以是道限钢我下条主动行使,也可能是被动行使。但是不安抗辩权人行使抗辩权只能是在合同履行前,权利人是主名掉孔动行使抗辩权利。

4、法定抗耐观辩事由不同。行使先履行皮给十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是:首先,后履行债务当事人的品鲜础后乙的坐会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其次,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是:首先,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存在重大瑕疵。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可以是以下情形之一: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位须场子察席销凯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向些考划右厚华蒸移老的其他情形。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要求合同已经到期。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一般而言,不安抗辩权亦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因为中止履行合同债务,只是暂时中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债务,而并非终止合同债务或者消灭合同债务。因此,倘若应当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担保或者作了对待履行,不安抗辩权即行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债务。

2.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所谓“解除合同”,就是终止合同关系,或者消灭合同关系,换言之,就是终止合同之债,或者消灭合同之债。这就是说,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对方未于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情形下,即有权解除合同,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因此,不安抗辩权在这一情形下的行使,即由延期抗辩权变成了永久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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