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指证明来自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带北案越旧告处两林死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360问答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改厚青活喜攻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腔侍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锋锋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非组农振往背适评球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际镇故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7、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银圆晌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