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斌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善历甲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
扩展资料:
2003年12月至2005年1月份,被告人刘斌在郑州阳光纺织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销来自售并回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销往鹤壁市浚县电业局、滑县电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服装款共计547480元回收后据为己有。赃款现未追回。
2005年1月,郑州阳光纺织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8月7日,南宁市360问答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民害余福条此持比介括和警在清查暂住人口时,查获一名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可疑男子。带回后经查,该男子真实姓名为刘斌,经进一步核实,刘斌系网上在逃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斌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547480元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斌犯职务侵占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织汽路每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室脱西话研械注也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裁判士九额文书网——刘斌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