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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条约的主要内容

中日条约的主要内容

《马关条约》: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马关签署。内容:①、中国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②、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给日本;③、赔偿军费二万万两白银;④、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四个通商口岸,日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⑤、允许日本臣民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工厂,产品运销内地只按进口货纳税,并准在内地设栈寄存。为保证中国履行条款,日军暂时占领则雀威海卫。 1901年9月7日孙悔早,中国清朝政府与俄、美、英、法、日、德、意、奥、比、西、荷签订。内容:①、向各国赔款白银45000万两;②、在北京设立“使馆区”;③、大沽炮台及从北京到大沽沿路的炮台“一律削平”;④、惩办在义和团运动中和帝国主义作对的官吏;⑤、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前掘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也称《民四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