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岳志军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4月20日晚上,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城郊的凯萨音乐会馆发生一起凶杀案,现场两人场死亡。现场访问过程中,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岳志军。2014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岳志军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简介:2014年4月20日晚7时许,犯罪嫌疑人岳志军进入七台河市凯萨音乐会馆,同时还带着自己八岁大的女儿。他此行来的目的是为了寻找自己的妻子,凯萨音乐会馆的服务员潘丽丽。由于夫妻双方感情出现破裂迹象,岳志军希望与她回家后“好好谈谈”。在此举动之前,岳志军买了一把10元的剔骨尖刀揣在身上以备“防身”之用,同时去银行取了四千多块钱。据其供述是为了防止打架后受伤无钱医治,或者是自己打伤别人后无足够钱财进行逃匿。在进入会馆后见到了潘丽丽,二人发生争执、厮打。岳志军与前来拉架劝架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撕扯,一时恼怒,拔刀乱刺,致使一名工作人员当场死亡,另一人送到医院医治无效死亡。随后岳寻找潘丽丽,找到后,在自己八岁大的女儿面前,对其一通乱刺,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岳志军逃匿。10天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庭判决:公诉人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93条、第198条和第203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杀人事实清楚,追究被碧凳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被告人岳志军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燃世后果极其严重,建议法庭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法庭一审认为被告人岳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附带对于被害人民事赔偿。
个人感悟:在故意犯罪当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往往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皮慧肢,岳志军捅刺工作人员处于激愤,行为人用到捅刺工作人员必致其伤害,这是他明知的,属于直接故意。但对于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认识特征是明知其可能性,其意志因素是放任。所以岳志军捅刺工作人员致其死亡应该是一种间接故意。但随后岳志军找到潘丽丽,并二话不说刺其数刀致其死亡,则是直接故意无误。
在本案中有一个焦点,那就是岳志军是否遭到了歌厅工作人员的殴打,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确有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也不是没有可能。但遗憾的是法庭上公诉人公布的证人证言并非全部,未被公布的细节还应藏着什么信息我们不得而知。而且证人均为歌厅的工作人员,其理所应当地替歌厅否认雇佣打手的事实,也不是没有可能。我无意给岳志军辩护,我关心的是那个八岁的女儿,父亲死刑,母亲死亡,她的生活如何维持,学业如何继续,她该如何面对她是人们谈论的焦点,她的人生该如何继续,她的经历才真正的诠释了”家破人亡“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