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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社新的徐社新判决书

宿州市人民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社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蚌埠市经贸委副主任、五河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五河县县长、五河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54.6099万元、5500美元、500欧元、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购物卡、3.5万元的装修材料、价格为人民币1.86万元的金箔字画二幅、索尼牌数码照相机一部、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女式欧米茄牌手表一块,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社新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为人民币50.74266万元、8298美元、5000港币,数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对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社新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其交代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罪属不同种罪行,系自首,亦应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徐社新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社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社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型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做带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徐社新犯罪所枯胡备得人民币305.35256万元、13789美元、500欧元、5000港币及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购物卡、人民币3.5万元的装修材料款、价格为人民币1.86万元的金箔字画二幅、索尼牌数码照相机一部、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女式欧米茄牌手表一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拆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传安

审 判 员 蔡 群

审 判 员 从 前没毁

本文与原本无异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奇

徐社新的徐社新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