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轿贺配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扩展资料:
温州于2013年8月1日出台政策要求,今后温州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不超过4家,其中主办行对企业的贷款原则上不低于企业贷款总量的50%。
根据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出台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温州银行业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异地授信问题突出,为防止过多的银行贷款集中于一家企业引发企业融资风险的问题在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实行主办行制度,并控制企业贷款银行机构数量。
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曾表示,温州此闭指前出现很多企业出险的情况,其中有多家企业是被贷款“撑死”的。
很多家银行对一家企业进行放贷拍漏,一些企业拿到了过量的银行贷款,没地方用就乱投资,刚有收益的时候又遇到调控被抽资。温州有一家企业产值几千万,却有20多家银行给它贷款,贷款几个亿,最后走上不归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企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