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行程单》作为旅客购段森悔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春春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握正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