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它是作为财产收入的一种支付,而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单位的专有资产所发升渣生的费用支付,只能由使用这项资产所取得的财产收入来弥补。
3、一般说来,特许权利费是指为获得使用以下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与制造被估货物有关的专利、设计、图样、工序和诀窍等;
与被估货物的出口销售有关的商标、注册设计等;
与被估货物的使用有关的著作权、版权等。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函[2009]507号),明确了下列四类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吵银悄用费:
一、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搏滚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