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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时限由两年恢复到五年的经济依据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时限由两年恢复到五年的经济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禅前蔽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以下简称新政策),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其中最主要的看点,就是将营业税征免年限从原政策中的5年改为2年。具体调整为: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当初的优惠政策,只要是普通住房,只要超过2年就可以享受差额征税待遇,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二手房市场的交易活力,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二手房市场上的一些投机势力纷纷出现,并直接导致了一些楼盘价格的虚高。此次将征免时限恢复到5年,就意味着普通住房要购买满5年之后,才能享受到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无疑将使得短线的贺州交易成本更大,从而抑制投机性购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提出“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这无疑给广大购房族一颗定心丸。其中的政策包括: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通知规定如下: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悔笑  同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