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上海市安远路45号/200041 021—62774770工伤保险经办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200011工伤鉴定是劳动者整理好鉴定申请资卜者料后,递交给劳动局工伤科代为提交到市鉴定委员会,被受理申请后,随机指定所在市具备鉴定资质的医院做相关检查,然后由3到5名专家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综合专家意见得出鉴定结论,邮递或者需要劳动者到劳动局工伤科领取鉴定结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樱竖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脊弊大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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