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回应“推进尊严死立法建议”,认为“尊严死”的推行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我国面临法律界定模糊、道德谴责、医疗技术不完善等三方面的困难。
一、法律界定模糊
“弊哗尊严死”是说针对疾病终末期的患者,放弃继续治疗,通过安宁等医疗手段让他们脱离疾病的折磨,有尊严的结束生命。
有国家通过了此项立法,经过实施后却面临法律方面的争议,引起很察卜明多人的质疑和反对,如何鉴定个体是否符合“尊严死”在法律层面的标准?是由患者本人签署生效文件还是由其监护人签署,是否会成为故意杀人的灰色地带,因此在法律层面“尊严死”存在非常大的争议。
二、道德谴责
没有任何个体或者机构有权利随意决定别人的生死,因此患者在进入生命的最后阶段时,是渴望继续治疗还是安静的离开世界,这应该由患者自己决定,而不能由别人决定,这是对患者生命的尊重,治疗和放弃很难选择,让患者继续痛苦还是安静的结束生命也是对患者家属道德上的折磨和绑架。
三、医疗技术不完善
很多被判处死刑的犯人灰采取类似安乐死的手段,也就是通过注射专门的药物结束犯人的生命,但是历史上也有记录表明一些人的体质比较特殊,对药物存在一定的抗药性,因此注射药物后意识依然保持清醒、身体的痛感依然存在,在清醒和有痛感的状态下面临死亡。
因此很多国家对药物注射的态度都非常的谨慎,在我国也一样,如何判断患者当时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如何判断注射药物后患者的真实状况,目前的医疗技败告术都无法达到不存在任何误差的阶段,因此推进尊严死面临很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