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外地户籍人员在山东省居住 6 个月以上,并在北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
二、办理地点: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三、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在居住地的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2)选择合法稳定就业的,即提供下列任一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 6 个月的《营业执照》
选择合法稳定住所的,即提供下列任一材料:
自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租住居民户房屋:尚有 6 个月以上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尚有 6 个月以上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 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选择连续就读的,即提供下列任一材料:
《学生证》、或中小学的《学生卡》、或所在学校及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
四、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
提交准备好的材料,并完整填写《山东省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2、核对材料
3、打印受理回执
4、领取证件
携带回执领取《居住证》
五、办理时间及费用
时间:15 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的,可以延长至 30 日。
扩展资料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和御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三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培棚慎四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配敬记。
第十六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