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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在有建立青少年犯罪档案消除制度吗?

中国现在有建立青少年犯罪档案消除制度吗?

应该还没有,即将要建立 近年来,针对逐渐上升的青少年犯罪趋势,司法机关采取种种措施,以实现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建立犯罪档案消除制度,可以促使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不仅是对未成年人挽救的最根本措施,也有助于未成年人反社会心理的消除,缓解社会矛盾,从而有利于社会。  据调查,大多青少年犯罪主观恶性不深,预谋犯罪的少,方式简单,多数是因法律意识差,好奇心、好胜心驱使而犯罪的,是可以改造和挽救的。如果这些青少年在被司法机关处罚时对自己的未来失去信心,很可能屡次犯罪。从挽救青少年的角度看,司法机关的工作正是要帮助他们拾回信心,从摔倒的地方爬起来,让他们没有负担地“忘记背后,着眼未来”,做对社袭悔会有益的人。反之,对犯罪青少年冠以“罪犯”的标签,使他们今后的人生与“罪犯”身份相伴,对社会将造成不安定隐患。美国六七十年代的一些著名法学家研究过“犯罪标签理论”,他们认为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则行为人将为社会所不容,招致社会冷漠和歧视,容易再次犯罪。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心智的不成熟,更是无法承受犯罪人这一标签。一个人在年少初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后,如果被留下永久犯罪人的标签,那么这个污点将使其处处受到影响:在家庭成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顾虑和负担;在学校被教师和同学歧视,在社会上找不到理想的职业;常常被人们视为危险人物而被排斥到群体之外。这个标签会成为犯罪青少年重新回归社会的重大障碍。  有鉴于此,从人性化的角度关心、爱护和帮助青少年,从前瞻性和发展性的角度,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应是解决边缘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建立青少年犯罪档案消除制度可以促成其尽早回归社会。所谓青少年犯罪档案消灭制度,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或成年犯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消除其有罪宣告或者处刑记录,即被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成为零犯罪记录的正常人。它可以使犯罪青少年释放后免受不公正歧视,避免自暴自弃。使得符合条件的有过犯罪记录的青少年能够平等地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和机会。  犯罪档案消除制度发源于法国,由于其效果显著,许多国家纷纷效仿,现在已成为绝大此早多数国家或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适用的标准虽有不同,但均是对少年犯罪人适用。如日本《少年法》规定:“少年犯执行完毕或免于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罚处分”。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规定:“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少年法官可依其职权,或经被判刑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出裁判决定,在此种决定作出起三年期限届满后,如未成年人已经得到再教育,即使其已经达到成年年龄,少年法庭得应其申请、检察机关申请或依职权,决定从犯罪记录中撤销与前项判决相关的登记卡;经宣告撤销犯罪记录登记卡时,有关原判决的记述不得留存于少年犯罪记录中;与此裁判相关的犯罪记录登记卡应撤销。”加拿大法律也规定了档案消除制度,但其规定是在犯罪人年满18岁时将其所有的记录全部销毁,使他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建立犯罪档案消除制度应从法律上确立相应的条件和程序。首先,应侧重于对一般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对恶性犯罪案件的未成年人不予适用。其次,对18岁以上20岁以下的成年犯,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根据本人的现实表现亦可适用。再次,档案消除的标准可参照联邦德国的标准,即有充分根据确信该犯罪人具有正派品行时,依照程序由当事人提出,或由监管机关提出,由法院裁判确认。最后,档案消除的时机应在他们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但在刑罚未执行完毕前,所有未成年犯的档案一律全部封存,不允许任何人查阅和外泄。  此外,社区改造是对犯罪青少年改造的良好途径。作为对青少年犯罪建立犯罪档案消除制度的辅助配套措施,必要时还应由法院判令青少年犯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森禅雀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方式,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让他们与拥有良好思想道德的大人、居民相处,可以得到好道德的熏陶。对青少年的社区改造可以避免这些青少年在监狱管教场所的交叉感染,以美好的环境对其加以改造。再者,由于青少年犯,特别是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将其与社会隔绝进行教育改造,不仅难以使他们形成完整的、健康的人格,而且由于长期不与社会互动,在刑满释放后的较长一段时间里无法融入社会,增加了再犯罪率。但是,判令社区改造要做好保密工作,在避免损伤其自尊心前提下选择既有劳动内容又有教育意义的工作,如在敬老院、公园、医院做义工等。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