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长大后结婚一定要男方给我买三金。”这句话我们在生活中时常会听到,是的,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男女到了一定的年龄就要结婚。
而在现实生活中,结婚一般都是需要嫁妆和彩礼的。尤其是彩礼,并且有的地方的彩礼非常的贵,有很多男女方因为彩礼的事情还闹过不少矛盾和笑话。
那么,人们口中的三金到底是什么呢?其实,在传统婚嫁习俗中的“三金”一般指: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
但是,现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人们的追求也提高了,“旧三金”逐孝御辩渐演变成“新五金”,后来的“五金”指的是项链、耳环、戒指、手镯和脚镯。
今天,收到了好友的来信咨询:42克金手镯洗完只剩20克,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网上一则视频,王奶奶的金戒指因老旧变形,于是便找到了翻新金戒指的师傅,可是师傅使用了特殊的工具,王奶奶42克金戒指翻新后,只剩下20克,瘦身了一半。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有人说这就是明显的黑心商家,也有人说这就是明显侵占罪,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侵占罪。到底什么才是侵占罪呢?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其实,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说翻新金戒指师傅据不返还,王奶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但是如果证据难以取得,法院可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帮王奶奶取得证据。当然,侵占罪属于纯刑事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公安机关不得立案。
在上述案例中,侵占罪是变占有为所有的犯罪,翻新金戒指师傅基于合法原因(为王奶奶翻新金戒指)而占有王奶奶的金戒指,翻新金戒指师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金戒指的一半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涉嫌了侵占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讲到这里,有人疑惑了,觉得侵占罪和不当得利一样,下面我们再一起来看看。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拆简者将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而不当得利,则指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而得到利益,致巧缺使他人受到损失。按法律规定,受损失的一方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到的利益的权利。现在,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