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森档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等。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拿判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八十四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消春改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