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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

2006年3月1日艾滋病别名AIDS、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临床症状:艾滋病的全过程分为急性期、无症状期和艾滋病期。急性期大多数患者临床症状轻微,持续1~3周后缓解。临床表现以发热最常见,可伴有咽痛、盗汗、恶心、呕吐、腹泻、皮疹、关节痛、淋巴结肿大及神经系统症状;无症状期持续时间一般为6~8年;艾滋病期为感染HIV后的最终阶段,此期主要临床表现为HIV相关症状、各种机会性感染及肿瘤。危害:艾滋病患者由于免疫缺损,导致机会性感染增多,如肺孢子菌肺炎、结核病、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弓形虫脑病、真菌感染等;其次机会肿瘤罹患增加,其中艾滋病相关性淋巴瘤与卡波西肉瘤是最常见的肿瘤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是第一部针对单病种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在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提醒: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艾滋病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尤其重点强咐纤或调的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而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指定医衡伍疗机构还会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艾滋等服务。保护隐私的权利《艾滋病防治条例》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竖镇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现实生活中,很多艾滋病患者会在就医时遇到一些困难、导致其到医院就诊时考虑是否要告知医生自己是HIV感染者时,常常犹豫。一方面担心对他人安全造成危害;一方面又害怕公开自己的感染状况,会造成就医困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