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类型主要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与税额式减免,下面是这三种形式的具体介绍。1、税基式减免。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应用形式有设起征点、免征额和允许跨期结转等。2、税率式减免。就是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减免。3、税额式减免。就是通过直接减免税弊袭收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额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和核定减征额等。减免税种类,在中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减免有多种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1)法定减免,在税收实体法规中列举的减、免税。在每一个税种的基本法规中,一般都列有减免税条款,这些减、免税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章专门列出关税的减免范围,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品可以免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疫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的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增值税可以定期减免。中国现行营业税、农业税和所得税税法中的起征点,免征额的规定也属于法定减免范围。(2)特案减免。专案规定的减税、免税。特案减免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各税种的基本法规确定以后,随着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二是某些不能或不宜在各税种的基本法规中一一列举,而需采用专案规定的形式。这两种专案规定的减免,通常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批准授权宴蚂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作出。特案减免又可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对有期限的减免,期满后即应照章恢复征税,如国务院批准,对金银首饰消费税所使用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从10%减按5%的税率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下文规定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免征增值税(采用“先征后返”的办法)。国务院规定,向国务院确定的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捐赠,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老区促进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以及国家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3)临时减免税,为照顾纳税人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而临时批准给予的减免税。如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意外变化,纳税人依法缴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审批给予减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者是一次性的减免税。但有时临时性减、免税又作为特案减免税处理。减税免税内容,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减、免税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1)鼓励生产性减免。国家为了尽快提高租祥兄生产技术水平,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对列人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给于定期减免增值税。为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废渣、废液、废气和其他废弃物品生产的产品和实现的利润,给予一定期限的免征增值税、所得税的照顾。对出口产品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已征的税款。为了鼓励农民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我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农业税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规定,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降低产品成本等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和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人,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社会保障性减免。国家为了扶持社会福利事业,组织残疾人员就业,并照顾其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对新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排盲、聋、政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超过10%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照顾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税或免税。我国某些税种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目的是在保证维护纳税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履行纳税义务,如果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还可给予减免照顾。(3)自然灾害性减免。纳税人遇有风、火、水、旱、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得不到保险赔款,纳税有困难的,经过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可以给予定期的或一次性减免税照顾,中国幅员广阔,农(牧)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每年都会发生一定范围和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我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凡因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使农业生产受到损失时,可以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原则,给予减免税照顾。减税免税管理,税收减免是体现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管理。其要求和内容主要有:(1)统一认识,坚持原则,减、免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发展经济的原则,从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出发,充分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防止减免税失度。减免税必须有明确的经济目的,要有社会经济效益,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企业,必须确保给予的减免税用于有效地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促进生产发展。(2)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审核申请书。申请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说明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和减免税金的用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逐项审核,派员深人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核查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要求减免税的理由是否充足,企业准备采取的增收节支措施是否可行。(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办事。减免税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办理,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其是,擅自减免,涉及中央减免税管理权限的,各地区、各部门应事先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达超越自己管理权限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对金额较大,影响面广的减、免税申请,要实行集体审议,严禁个人决定减免。(4)加强减免税金的管理。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批准后,由税务机关和企业双方就减免税期间,减免税款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一般采用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形式,用于发展生产的,税务机关要会同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共同制订减、免税的目标管理方案,用好减免税金。明确规定减、免税的数额、期限、使用计划、效益要求等。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实施。在合同或协议书中还要明确规定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必须达到的经济效益指标,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当年的减免税照顾,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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