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提案权、质询权、提出建议和批评等权利,同时需要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应民意,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铅厅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隐激辩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灶缺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