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中,一般会这样表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给付”,这个期限内都属于该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而给付之日,实际上是指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举例说明:
一审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1日,并载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一审判决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2016年9月9日。
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之日为2016年9月25日(扣除最后一名当事人的15天上诉期),那么25日至27日就是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27日为给付的最后期限。
如果案件经过二审,二审判决生效日期是2016年12月10日,那么2016年12月12日为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扩展资料:
公正是司法判决的灵魂。判决书的基本功能,在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的证明(在判例法国家还具有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种坐标巧念培的功能)。
肖扬院长指出“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强调了司法判决公正性与论理性的重要性。司法判决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于体现利益分配的公正。
判决的公正性是第一位的,判决形式或实质的其他特点是第二位的、是对公正性的支持而不能替代公正本身。
对一份司法判决而言,如果其裁断结果是非理性的、不公正的,那么判决书中所体现的再严谨和高超的逻辑推理,再鲜明的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形式特点也毫无价值。
通常而言,由于法律和事实的不确定性,因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标准往往难以界定(当然,违背基本法律规则认定事实、裁断案件的不在此列)。也正因为如此,实务界才越来越重视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裁判文书改革应从现实出发,以增强判决的论理性为着手点。
当今社会,司法民主已渗透于审判的各个环节,理性审判是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必然要求,增强说理性、以理服人是司法判决的内在需要,也是理性审判意识在司法判决上的体现。
司法判决的理性化程度反映了法律文书的品位,富于理性含量的判决书,通过透彻的说理、充分的论证,保证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理解裁判结果之所以然。孝唯因此,强化司法判决的论理性是实现判决公正性的途径与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高谨百科-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