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涉嫌妨碍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渣物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酒后滋事打伤警察 妨害公务刑罚处罚
两男子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将两名警务人员打伤,最终自酿苦果。
9月14日上午,安宁法院刑事审判单元在本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滚携理了安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务罪案。安宁市职业高级中学部分教师及学生共计4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庭审。
2017年6月8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玉泉路宁湖左岸小区大门南侧因停车收费问题与收费员陈某某发生争执,安宁公安局连然派出所警察进行处置,在处警过程中饮酒后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将两名警务人员打伤。
经鉴定,安宁公安局连然派出所警务人员蒋某某、何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该案经安宁法院刑事审判单元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
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以分别以妨害公务罪,大梁伏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各一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