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扩展资料:
民事抗诉案件不宜一概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
执行中止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案件执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事由,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事由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的一种案件临时处理方式。
尽管执行中止并非对案件作出的最终处理结论,但它是法定暂停案件执行的一种形式,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对其适用必须慎重和符合法理。
实践中,中止民事执行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而其他法律规迟冲定和司法解罩旦神释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均系由该条文衍生而来;
尤以该条第一款第(五)项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为基础。
然而,应该看到,中止执行的程序设计同样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发挥减少和避免执行回转困难,防止司法资源浪费之功效的同时,也有可能给申请执行人带来无可挽回的财产损失,不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对民事抗诉案不必一律中止执行物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