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2010-4-21第一条 为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培育法律服务后备力量,维护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申请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实习所在地的律师协(分)会申请实习:(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四)品行良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七)能够专职从事实习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的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律师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或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第五条 申请实习律师与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律师姓名; (二)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律师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律师实习期间报酬及相关费用的约定.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向实习所在地律师协(分)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闷桥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 (六)《实习协议》; (七)辞去原职的应提供辞职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等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在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人事档案挂靠的交费凭证及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自治区律师协会审核颁发. 第八条 各律师协(分)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实习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自治区律师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该补齐的内容; (三)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作出不予颁发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 (五)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在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 (六)其他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十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限为一年.实习期从签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对实习律师进行指导,并报所在地律师协(分)会备案: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五年以上或具有大专学历,执业八年以上的专职律师,并且具有一定的业务研究和指导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执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三)愿意担任指导律师,富有责任心; (四)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一名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律师不得超过三人. 第十三条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律师身份独立承毕弯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和相关资料; (四)以律师名义招揽业务;(五)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七)出借手罩闷,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故意毁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八)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管理.实习律师有本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地律师协(分)会报告.第十五条 实习律师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律师协(分)会报告,律师协(分)会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十六条 实习律师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三十日之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第十七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间应当参加自治区律师协会举办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岗前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拟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实习律师应当进行律师执业宣誓. 第十九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律师协(分)会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实习律师撰写的实习总结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律师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的鉴定; (三)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表现及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证书》;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二十条 实习律师经考核合格的,市律师协(分)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同时在《实习人员登记表》和《实习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考核表》中签署意见,报自治区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进行核准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三年内未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应重新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习律师申请参加法律援助并自愿服务一年的,经自治区司法厅和律师协会审查合格,不受实习一年的限制,并享受以下政策:(一)在原州区,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西吉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的颁发律师执业证,服务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后按资格证的类别到律师事务所执业; (二)在其它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颁发律师工作证,服务满一年经考核合格核发律师执业证书;(三) 参加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保证每名律师每月办理二类法律援助案件两件以上,并按援助案件数量和难易程度领取办案补助费.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自治区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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