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本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随夫在本市生活的育龄夫妻,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市人口计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第一胎登记规范(试行)》的通知 穗计生发〔2013〕61号 《广州市办巧虚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第一胎登记规范(试行)》第四条 户籍在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者、丧偶者、未婚收养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服务证》。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且随夫在本市居住生活的育龄夫妻,申请人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服务证》。申请人为驻穗部队现役女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按规定出具证明向驻地发证机构申领《服务证》。第五条 申领人申领《服务证》应当提供如下证件和材料:(一)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原件和复印件;(二) 申请人免冠1寸证件照2张。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驻穗部队现役女军人,提供本人有效的军(警)官证/士官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请人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证明材料;属离婚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有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由发证机构核对复印件无误后退回申请人。第六条 发证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检索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已有申请人夫妻婚育信息的,确认信息完整且无误后打印育龄信息卡,由申请人签名,即时发证。第七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没有全员人口信息的,发证机构收到领取《服务证拿裤》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暂缓受理告知书告知暂缓受理原因,并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本省户籍的,通过系统向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发送业务通报,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在10个孝敏燃工作日内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或者夫妻育龄信息的,发证机构收到建档信息后为申请人办理《服务证》;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通过系统要求进一步核实信息的,发证机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反馈查无此人以及超过10个工作日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档案的,发证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原因。(二)申请人户籍不在本省的,由申请人夫妻双方在发证机构签署《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发证机构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发计生部门发送业务通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反馈信息和《登记表》申报的情况一致的,发证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服务证》;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反馈或者反馈意见中称由于申请人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核实婚育状况或者信息核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发证机构依夫妻双方签名的《登记表》办理《服务证》;户籍地反馈信息与申请人《登记表》信息不符的,发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原因。第八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本市户籍育龄夫妻在怀孕后至分娩前,凭《服务证》、医疗保健机构的怀孕诊断报告到发证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第一胎子女出生后补办生育登记的,凭《服务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到发证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第九条 在境外怀孕生育第一胎子女,无法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当提供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同时出示受托人身份证件。第十条 发证机构受理生育登记申请后应当即时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如发现婚育信息有误或不全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信息,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无法核实婚育信息的,通知申请人夫妻双方到发证机构共同签署生育第一胎登记声明后办理生育登记。夫妻一方为市外户籍的,办结时限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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