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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年六月中共中央制定了什么文件?内容是什么?意义是什么?

请问年六月中共中央制定了什么文件?内容是什么?意义是什么?

1950年6月12日 中共中央发表声明声援日共 1950年6月12日,中共中央发表声明指出,美帝国主义者麦克阿瑟滥用盟军驻日统察喊帅的权力,在6月下令日本吉田政府“整肃”日本共产党全体中央委员。7日又下令日本政府“整肃”日本共产党机关报《赤旗报》职员和日本共产党众议员等,并在日本各地开始逮捕日本共产党人和其他爱国分子。中共中央认为,上述行动完全违背了中苏英美四国在1954年联名对日本发布的《波茨坦宣言》,完全违背远东委员会所宣布的“日本投降后对日基本政策”,因此是完全非法的,中国共产党坚决斥责麦克阿瑟和吉田政府的非法暴行,号召全国人民声援日本共产党和日本公民。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工商业者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缺乏劳动力而出租的土地,如每人平均土地数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的,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半地主式富农出租的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的,征收其出租的土地。以上生产资料除依法收归国有者外,均由乡农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也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使地主分子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土地改革法》还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改革法隐启》的贯彻执行,保证了广大新区土地改革任务的胜利完成。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从当年冬天开始在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三亿多灶没如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大约4 6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这次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即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把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为了更好地孤立地主,减少土地改革的阻力,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这次土地改革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这是这次土地改革同以往土地改革不同的地方。土地改革的意义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彻底废除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摧毁了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势力。第二,广大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彻底翻了身。第三,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条件。第四,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第五,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广阔的市场,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