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厅团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
一、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二、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的发票联或者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发票。
(1)、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规、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书面证明。
(2)、要求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
三、纳局伏槐税人丢失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桐友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