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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于()起施行。

《反间谍法》于()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是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渣消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枯态依法惩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为了适应中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认真总结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6月27日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审批。《反间谍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是在1993年公布实施的原《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并于当日公布实施。间谍行为主要包括下列五类行为《反间谍法》第一次对间谍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根据《反间谍法》规定,间谍行为如败知主要包括下列五类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