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是出口方为向国外进口方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出 汇票 委托当地银行代向进口方收款的结算方式。托收银行通过它在进口方国家散埋乱的分行或 代理 行要求进口方按照出口方的指示付款。代收银行收妥货款后拨交托收行转交出口方。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第二条:托收的定义 就本规则各项条款而言: (1)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第(2)款所界定的单据,以便: a.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 b.付款交单及/或承兑交单;或 c.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 (2)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 a.金融单据是指汇票、 本票 、 支票 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 b.商业单据是液睁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 (3)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4)跟单托收是指: a.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b.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一百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帐。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帐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冲档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